校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在2014年7月4日第九届六次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修订)等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全校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因故离岗、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章 请假类型及规定
第四条 事假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公事或个人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主动备案。跨部门团队公假由牵头组织的部门(指处室、系部,下同)进行统一沟通协调、办理公假证明,教职工本人履行请假、备案手续。
第五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凭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护理假、流产假和哺乳假。生育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在内。
(一)生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福利正常发放。
产假计算公式:158天(基本产假)+15天(剖腹产)+15天(双胞胎)
(二)护理假
妻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可再增加10天护理假。
(三)流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假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不满1周岁,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婚假的休假时间一次使用,从领取结婚证之日算起一年内有效。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 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其工伤假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公休节假日和寒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公休节假日和寒暑假不能安排的,已经有一年以上不能探望配偶、父母的已经转正定级的教职工,经所在部门提供证明,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其它时间,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
对于父母、配偶、子女长期(1年以上)生活在国(境)外,教职工可以申请出国(境)探亲,相关费用自理。
(一)赴港澳台探亲的,假期一般不超出一个月,寒暑假期间可放宽至假期结束,工资正常发放。每年请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一次;
(二)赴国外探亲的,假期不超过半年,前三个月工资正常发放,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出国探亲期满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在外不能按期返校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所在部门(处室、系部)和学校批准同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每两年出国探亲假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 事假
校级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副职、中层领导请假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一般行政人员、教学人员或辅导员事假在 3天内的,分别由所在处室、系部行政或党总支负责人批准;事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系部分管领导指联系本系部的校领导)批准;事假在 7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各部门考勤人员做好备案工作,其中兼课行政人员还需提前到任教系部备案,跨系部的教学人员提前到所跨任教系部备案,跨系部的兼职班主任提前到班级所在系部党总支备案。
第十一条 病假
校级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副职、中层领导请假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一般行政人员、教学人员或辅导员病假在 3天内的,分别由所在处室、系部行政或党总支负责人批准;病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系部分管领导指联系本系部的校领导)批准;病假在 7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各部门考勤人员做好备案工作,其中兼课行政人员还需提前到任教系部备案,跨系部的教学人员提前到所跨任教系部备案,跨系部的兼职班主任提前到班级所在系部党总支备案。
教职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的凭二级乙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审批,诊断书与《合肥幼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同送交部门考勤人员备案存档。长期病休或住院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向校长报告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十二条 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因公出差请示权限:校级正职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出差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并负责通报主要领导;中层副职领导出差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涉及会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的干部请假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批准后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审批权限:校级正职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普通教职工由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办理各类请假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合肥幼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二)本系部或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三)分管校长审批意见;(四)校长审批意见;(五)部门考勤人员备案;(六)请假期限结束后到部门考勤人员销假。
第五章 考勤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为了预防打卡后脱岗,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组成学校考勤检查组,负责检查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考勤检查组在工作期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及时了解各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除只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不坐班外,行政人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新入职不满一年的教师均实行坐班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行政人员和辅导员每月可以申请1天调休,专任教师每月可以申请2天调休,兼职班主任每月可以申请4天调休。带满5年的班主任由于个人特殊原因可以向所在系部申请部分工作日不坐班(至少保证60%工作日坐班,并能及时到场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由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坐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本规定中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
第十七条 各类人员的出勤检查由所在部门负责,由部门行政领导主管,系部负责管理本系部教职工、兼职班主任。各部门可安排一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专人负责检查中途脱岗、迟到早退等现象,记录请假、出勤结果并及时报本部门行政领导,每月第一周将上月请假、考勤统计结果报组织人事处统一备案。
第十八条 全校性的活动(会议、讲座等)由各部门各自考勤,不能参加的教职工要提前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考勤结果活动结束后即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考勤公示制度,做到考勤结果公开透明。信息技术中心及时向各部门考勤人员公示每月指纹打卡考勤结果,便于掌握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核查补充考勤记录。指纹打卡、出勤情况检查等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绩效挂钩。
第二十条 考勤要求
(一)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
(二)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各部门需将教职工返校报到情况上报组织人事处;
(四)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和考勤人在学校考勤检查中不得瞒报、漏报。若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人的责任。
第六章 旷工与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本部门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七)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
教职工有擅自离岗行为的,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经教育无效,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的人员,视为其单方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将予以除名,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并将书面公告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处室、系部)在工作期间至少有一人值班,其中系部要保证有一名中层干部值班。因公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值班时要报分管校领导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及旷工处理办法按国家、省、市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等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请假办法,聘用代课教师病、事、婚、丧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幼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017年4月18日
请假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