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及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现职科级干部(含副科和正科)。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
(一)认定登记备案人员及进行登记备案;
(二)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登记、变更及撤销报备;
(三)证件集中管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有关出国(境)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现职科级干部(含副科和正科)为在校管理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初次备案人员为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填写《因私出国(境)备案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 份;
(三)组织人事处统一到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职级变动的科级干部,应填写《因私出国(境)备案登记表》变更信息,于一个月内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证件,以下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处统一集中保管。
(一)首次上交证件应填写《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交由组织人事处专人管理;
(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在提拔前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任命后 7 日内交给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从公安机关领取 7 日内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经批准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 10 日内交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五)因退休或岗位调整,办理完出国(境)撤销备案后的证件,方能取回。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指凭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现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
(一)出国(境)自费旅游;
(二)因病需要到国(境)外治疗(需提供正规的诊断证明);
(三)本人直系亲属病重或去世需出国(境)探望或处理后事;
(四)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本人是港、澳、台、侨胞,需探亲;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二)有不良政治表现,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的,处于留党察看期间的;
(六)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七)因其他原因经认定为不宜出国(境)的。
第十二条 因私申请出国(境)的程序:
(一)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征得系主任同意后,由系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或联系系部领导、纪检部门领导、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到组织人事处备案,需要政审的出国(境)情况,还需由有关部门提供政审材料;
(二)申请人凭审批表至组织人事处领取本人出入境证件。
第六章 撤销因私出国(境)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退休或岗位调整后不再担任干部的人员,在退休或岗位调整后,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撤销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原任职务,撤销备案的原因等,并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 份、相关证明材料(退休文件或岗位调整证明材料);
(二)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校党委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备案;
(三)撤销备案后,个人领回证件。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科级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严禁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
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第十七条 除经学校人事、外事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的出国(境)访问、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以外,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办理个人事务等一律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资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也不得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在境外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以内,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科级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科级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科级干部出国(境)逾期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管、市管干部(含离退休)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机要、保密、财务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
2.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登记表
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